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可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件、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同事证言等资料证明劳动关系,具体需结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需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规定,结合多项证据综合判断。以下是实践中常见的有效证明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这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之一,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工资条等。其中,银行流水中若显示转账方为用人单位对公账户,且备注“工资”“薪酬”等字样,证明力最强;若为个人账户转账,需结合转账人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转账周期(如每月固定时间)辅助证明。工资条虽无盖章,但能体现工资金额、发放周期等信息,也可作为佐证。
二、用人单位发放的身份证明文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牌”“门禁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即使未加盖公章,只要上面有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或岗位信息,且能与其他证据印证,即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例如,印有公司LOGO的工牌结合考勤记录,可初步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事实。
三、考勤记录与工作安排凭证。考勤记录包括打卡记录、排班表、加班通知等,若能通过用人单位内部系统(如钉钉、企业微信)截图、纸质考勤表复印件等形式呈现,且显示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可作为辅助证据。此外,用人单位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劳动者发送的工作安排、任务指令、会议通知等,若内容涉及具体工作内容、单位名称或管理者身份,也能间接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管理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之一。
四、工作成果与业务记录。劳动者在工作中形成的业务文件,如经手的合同、客户资料、项目报告、报销凭证等,若文件上有劳动者签名或标注其姓名、岗位,且能体现与用人单位业务的关联性,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例如,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即使未加盖公章,但有劳动者作为经办人签字,结合其他证据可认定其履行职务行为。
五、同事证言与入职材料。在职或离职同事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需证人出庭作证并说明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如同事身份、工作部门),同时需提供证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证人的工资流水),以增强证言的可信度。此外,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培训记录、离职证明(若已离职)等材料,若能体现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信息及入职时间,也可作为劳动关系的直接或间接证明。
实践中,单一证据可能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需通过多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例如,工资流水(证明报酬支付)+工牌(证明身份)+考勤记录(证明管理关系)+工作邮件(证明工作内容)的组合,证明力远高于单一证据。劳动者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留原件或原始载体(如手机聊天记录、系统截图需注明来源和时间),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便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