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证据书写需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明确证据类型、清单结构及证明目的,遵循客观真实、关联案件、形式合法的原则,确保每项证据均能直接指向诉讼请求,常见需包含身份信息、婚姻关系、感情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类证据,书写时需注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及形式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的法定要求。
离婚诉讼中,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的核心依据,其书写质量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实践中,证据需以“证据清单”形式呈现,结构需清晰,内容需精准,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证据清单的基本结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需分类整理并制作清单。标准清单应包含五项核心要素:1.序号(按逻辑顺序编号,如“证据一”“证据二”);2.证据名称(如“结婚证”“分居协议”“工资流水”);3.证据来源(如“本人持有”“档案馆调取”“第三方机构出具”);4.证明目的(需明确指向诉讼请求,如“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明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5.附件情况(注明证据原件/复印件、页数、是否有翻译件等)。其中,“证明目的”是证据书写的核心,需与诉讼请求直接关联,避免模糊表述。
二、不同类型证据的书写要点
1. 婚姻关系与身份证据
此类证据用于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及婚姻关系成立,常见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写时需注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结婚证遗失,需补充婚姻登记档案查询证明,注明“婚姻登记档案(档案馆调取),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2. 感情破裂证据
需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情形书写,如分居满两年、家暴、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以分居证据为例,可写“分居协议(原件),证明双方自XX年XX月XX日起分居,分居原因为感情不和”“租房合同及租金支付记录(原件),证明原告分居期间在外居住,双方无共同生活”;家暴证据可写“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伤情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证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损害夫妻感情”。
3. 子女抚养证据
需围绕子女年龄、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展开。若子女未满八周岁,可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证明婚生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尚未满八周岁”“原告工资流水(银行出具)、社保缴纳证明(社保局出具),证明原告月收入XX元,收入稳定,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若子女已满八周岁,需补充子女书面意愿,注明“子女亲笔声明(原件),证明婚生子XX自愿随原告共同生活”。
4. 财产与债务证据
需明确财产类型(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权属及价值。房产证据可写“不动产权证(原件),证明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产权证号:XX)登记于原被告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证明案涉房产市场价值为XX元”;存款证据需写“银行账户流水(银行出具),证明截至XX年XX月XX日,被告名下XX银行账户(账号:XX)余额为XX元,属于夫妻共同存款”。债务证据需注明“借条(原件)、转账记录(银行出具),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XX借款XX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证据书写的核心原则
1. 客观真实性:证据内容需与事实一致,不得虚构或篡改,如伪造工资流水可能因“虚假诉讼”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 关联性:证据需直接指向案件争议焦点,如主张离婚需提交感情破裂证据,主张财产分割需提交财产权属证据,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如无关人员证言)无需列入。
3. 形式合法性:证据需符合法定形式,如录音录像需注明录制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如偷拍他人隐私场所的视频可能因“非法证据”被排除);域外证据需经公证认证,外文证据需附中文译本。
四、常见问题及避免方法
实践中,证据书写易出现“证明目的模糊”(如仅写“证明财产情况”未明确是否为共同财产)、“证据来源缺失”(如提交复印件未注明原件存放处)、“遗漏关键证据”(如分割股权时未提交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等问题。需通过“诉讼请求反推证据”的方式梳理清单:若请求离婚,先列感情破裂证据;若请求抚养权,重点列抚养能力证据;若请求分割财产,逐项列明财产权属及价值证据。同时,可参考法院提供的《证据清单模板》(部分法院官网可下载),确保结构规范。
综上,离婚诉讼证据的书写需以“清晰、关联、合法”为核心,结合案件具体争议焦点,逐项明确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审核,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案件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