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将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判处不同刑罚,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血液安全,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相关犯罪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二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二者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量刑标准上存在差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构成与量刑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血液管理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包括采集原料血浆、全血、成分血,或直接将采集的血液供应给医疗机构用于临床,或用于制作血液制品。主观上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目的,但不以实际牟利为必要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该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一般情节(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危害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严重危害”与“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包括以下情形: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则包括: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如导致多人死亡或终身残疾等。
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特殊规定
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不同,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如血站、医疗机构等。该罪的成立需满足“在采集、供应血液过程中,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条件。根据刑法规定,此类犯罪对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认定要点
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如未经批准、超范围采集)、是否违反国家血液采集技术规范(如未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重复使用采血器材)、是否实际造成危害后果等。此外,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所得数额、血液来源是否合法等因素,也会影响量刑轻重。
血液是维系生命的重要物质,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血液管理制度,更直接威胁公众生命健康。我国法律通过明确的罪名设置和严厉的刑罚,形成对血液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旨在保障医疗用血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