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教育关系是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依法承担的综合性义务,主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教育引导、人身与财产保护等核心内容,其权利义务受《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制。
抚养教育关系是亲属法中的重要范畴,其设立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特殊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从法律层面看,这一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展开:
经济供养是抚养教育关系的物质基础。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经济供养主要体现为父母需为子女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如衣食住行开支)、教育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合理费用)、医疗费(日常医疗、大病治疗等必要支出),以及子女为维持正常生活和学习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因残疾、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或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父母仍需承担经济供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对此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生活照料是抚养教育关系的日常体现。父母需对子女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确保其生理和心理健康。具体包括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合理的饮食营养、日常起居照顾(如未成年人的衣物清洗、居住环境整理)、健康监测(如关注子女身体发育、疾病预防)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如年幼子女、精神障碍子女),父母还需承担更细致的照料责任,如协助完成基本生活行为、管理个人事务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也将“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列为父母的首要监护职责。
教育引导是抚养教育关系的核心内容。父母不仅要保障子女接受法定教育的权利,还需承担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引导责任。《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引导包括两方面:一是保障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等法定教育,不得放任子女辍学;二是对子女进行正确价值观、社会规范、道德品质的培养,引导其形成良好行为习惯,预防违法犯罪。例如,父母需关注子女的学习情况、社交圈,纠正不良行为,培养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
人身与财产保护是抚养教育关系的安全保障。根据《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在抚养教育关系中,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需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人身侵害(如虐待、遗弃、意外伤害等),并在子女权益受损时代为主张权利;同时,需管理和保护子女的财产(如子女的压岁钱、继承的财产等),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例如,父母需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儿童安全锁),在子女遭受校园欺凌时及时介入维权。
此外,抚养教育关系还涉及特殊主体的认定。《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父母若对继子女尽了主要抚养教育义务(如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一致。《民法典》第1111条同时明确:“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需全面承担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综上,抚养教育关系是集物质支持、生活照料、教育培养、安全保护于一体的法律关系,其内容贯穿子女成长的关键阶段,是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相关权利义务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或逃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