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修改户口本婚姻状况需由本人或户主携带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离婚证明材料(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到户籍地派出所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属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将婚姻状况从“已婚”更改为“离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离婚后修改户口本婚姻状况属于户口登记内容变更,需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办理,具体手续和证件如下:
一、手续流程
1. 准备材料阶段:提前整理个人户口本、身份证及离婚证明材料,确保所有证件均为原件且在有效期内。若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栏原登记为“已婚”,需明确变更目标为“离异”;若原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如未及时更新为“已婚”),需先更正为“已婚”再变更为“离异”。
2. 提交申请阶段:由本人或户主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变更申请。现场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如实说明变更原因(如“因离婚需变更婚姻状况”),并签字确认。
3. 审核办理阶段: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离婚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离婚证是否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是否为生效法律文书)、户口本与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审核通过后,当场在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栏打印“离异”字样,并在变更处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审核不通过的,民警会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或不予变更的理由。
二、所需证件
1. 基本证件:户口本原件(需包含户主页及本人页)、身份证原件(需与户口本信息一致)。若户口本存在破损、信息模糊等情况,需先换领新户口本再办理变更。
2. 离婚证明材料:根据离婚方式不同提供对应材料: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包含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的需提供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若为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判决生效证明;若为二审判决书,无需额外证明)。
3. 特殊情况补充材料:若委托他人代办(仅限户主委托),需额外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户主签字的《委托书》;若原户口本“婚姻状况”未登记为“已婚”,需补充提供原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三、注意事项
1. 办理地点:必须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不可跨区域办理。若户籍已迁移,需先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再在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变更。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不收取任何费用。
3. 是否需双方到场:仅需本人或户主到场,无需原配偶配合。
4. 未及时变更的影响:若未及时将婚姻状况变更为“离异”,可能影响后续再婚登记(需提供户口本与离婚证/判决书一致的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过户、贷款申请等事务,建议离婚后30日内办理变更。
综上,离婚后修改户口本需以真实、合法的材料为基础,遵循“申请-审核-变更”的流程,确保户口登记信息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以避免后续事务办理受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