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折价补偿款与工程款区别在哪

2025-12-10 22:05:48
0 浏览
推荐律师
范欣鹏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折价补偿款与工程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产生前提、性质、计算标准及支付条件等方面。工程款基于有效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则多因合同无效、解除或无法履行,基于法定补偿原则产生,旨在弥补承包人实际投入损失。

法律依据不同。工程款的支付依据是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91条,建设工程合同需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内容,工程款的金额、支付方式等均由合同约定,属于“约定之债”。例如,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即属于典型的工程款支付条款。

产生前提不同。工程款产生于合同正常履行场景。发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节点(如基础完工、主体封顶)或竣工验收后支付款项,体现合同双方的履约行为。而折价补偿款的产生前提则是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无法继续履行。例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民法典》第153条),或因发包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民法典》第563条),此时原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条款失效,需通过折价补偿解决承包人投入的返还问题。

性质不同。工程款属于“约定之债”,其权利义务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承包人基于合同享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发包人未按约支付时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折价补偿款则属于“法定补偿之债”,是法律为平衡合同无效或解除后的利益关系,直接规定的补偿措施,核心是弥补承包人因履行合同实际支出的成本(如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而非基于当事人约定。

计算标准不同。工程款的计算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等模式,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计价依据(如工程量清单、定额标准)。例如,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款=实际完成工程量×约定单价。而折价补偿款的计算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民法典》第793条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允许参照原合同约定,但实践中法院可能结合工程实际成本、市场价格等调整,避免显失公平。若工程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承包人则无权请求折价补偿(《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

支付条件不同。工程款的支付通常与工程进度挂钩,实践中多采用“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的分期支付模式,例如“按月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作为进度款”。而折价补偿款的支付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核心前提,只有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或虽未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合格)时,承包人才有权主张;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拒绝支付折价补偿款,甚至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法律后果不同。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807条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而折价补偿款作为法定补偿,通常不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核心是弥补承包人的实际损失,而非赋予额外的优先受偿地位。此外,未支付工程款可能伴随逾期付款违约金、停工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折价补偿款的争议更多围绕“是否应补偿”“补偿金额是否合理”,一般不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折价补偿款与工程款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415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