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包工头未签合同受伤的责任主体需根据实际法律关系确定,可能涉及包工头、工程发包方(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具体需结合用工性质、包工头资质等因素综合判断。
实践中,施工人员与包工头未签订书面合同却受伤的情况较为常见,此时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过错。以下从法律关系认定、责任主体划分、维权要点等方面具体分析:
一、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法律关系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书面合同仅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形式要件,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实际用工关系的认定。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会结合工资支付记录(如转账凭证、现金收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工友证言、实际工作内容等证据,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二、若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施工人员受包工头管理,从事包工头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包工头是工程发包方(如建筑公司、施工企业)的员工或代表,或工程发包方对施工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如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即工程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如工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受伤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
三、若构成雇佣关系,包工头作为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施工人员与包工头之间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包工头作为直接雇主,需对施工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即使双方未签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事实(如工作安排记录、报酬支付凭证等),即可认定雇佣关系成立,包工头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程发包方可能因选任过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包工头无施工资质(如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发包方(如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明知或应知该情况仍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则需对施工人员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法院常以“包工头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作为判断发包方责任的关键,若包工头为无资质的个人,发包方通常需承担连带责任,受伤者可要求发包方与包工头共同赔偿。
五、受伤后的证据收集与维权步骤。无论责任主体是谁,受伤者需及时固定证据,包括:1. 证明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证据(如工服、工牌、考勤表、工资转账记录、包工头或发包方出具的欠条、工友证言等);2. 证明受伤事实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3. 证明工程发包方、包工头身份及资质的证据(如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工商信息、包工头身份证复印件等)。
维权时,若疑似劳动关系,可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最后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工伤赔偿;若为雇佣关系,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包工头及发包方(如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未签合同不影响受伤后的责任追究,施工人员需重点留存用工及受伤相关证据,根据实际法律关系选择维权路径,必要时可咨询劳动部门或律师,明确责任主体后依法主张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