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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公司如何起诉

2025-12-10 18: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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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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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磐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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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公司起诉需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条件,并提交股东资格、持股比例、公司经营困难及协商未果等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是否解散公司。

强制解散公司的起诉流程及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原告资格的法定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权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仅限于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此处的“股东表决权”以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为准,若公司章程未特别约定,通常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持股比例需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信息等文件证明,法院会首先审查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二、起诉需满足的实质条件

股东起诉强制解散公司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非指公司财务困难或亏损,而是指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无法正常运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列举了四种情形:一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是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是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是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例如,公司连续多年未召开股东会,股东无法参与公司决策;或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等。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要求股东需证明已尝试过协商、调解、股权转让、公司减资等方式解决纠纷,但均未成功。例如,股东曾提议召开股东会协商解散事宜但被拒绝,或尝试转让股权但无人受让等,需提供相关沟通记录、调解文书等证据。

三、管辖法院的确定

强制解散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则以公司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股东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四、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确定

诉讼请求应明确为“请求判令解散XX公司”。需注意,强制解散公司与公司清算属于不同程序,解散判决生效后,公司需自行组织清算或申请法院强制清算,但解散诉讼中不得直接请求清算公司。

被告为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可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若股东以其他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会告知其变更被告为公司,否则将裁定驳回起诉。

五、证据材料的准备

起诉时需提交以下核心证据:
1.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 证明持股比例及表决权的证据,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档案等;
3. 证明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无法召开的通知记录、会议纪要(或无会议记录的说明)、董事冲突的书面材料(如邮件、函件)、公司财务报表(证明经营恶化)、员工证言等;
4. 证明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证据,如股东之间的协商记录、调解机构的调解文书、股权转让意向书(或无人受让的证明)等;
5. 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起诉状、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代理人)等。

六、审理程序与裁判规则

法院受理后,会首先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原告资格、管辖法院、起诉条件等),不符合的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会进行实体审理,并注重调解。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会以此为基础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将根据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依法作出是否解散公司的判决。

若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该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股东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但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情形在判决后发生变化的除外。

综上,强制解散公司起诉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股东应在充分准备证据、证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及“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基础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强制解散公司如何起诉(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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