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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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想离婚怎么办理

2025-12-10 15: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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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时,女方若不想离婚,应通过积极应诉、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参与调解程序等方式维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需围绕这一核心收集证据、表达意愿,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在婚姻纠纷中,男方起诉离婚而女方不愿离婚的情况较为常见。此时女方需明确,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即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女方的核心应对策略应围绕“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展开,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及时应诉并提交答辩意见。女方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需在法定答辩期(一般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状中应清晰表达不愿离婚的意愿,并简述理由,例如双方仍有共同生活的基础、存在修复可能等。即使不提交书面答辩状,也需按时出庭,否则法院可能缺席审理,影响自身权益。

二、重点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女方需针对性反驳男方主张的破裂理由,并提供相反证据:

1. 共同生活证据:如近期共同居住的水电费单据、物业费缴纳记录、共同出行的照片或视频、亲友证言(证明双方仍有正常交流或家庭活动)等,证明双方未因感情不和分居,仍在共同生活。

2. 沟通与修复意愿证据:如双方近期的聊天记录(微信、短信等)、通话录音(需确保未侵犯隐私)、一方为修复关系作出的努力(如主动道歉、寻求婚姻咨询等),证明双方仍有沟通意愿,感情未到无法挽回的程度。

3. 反驳法定破裂情形的证据:若男方主张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女方需提供证据反驳,例如医院检查证明(证明自身未受家暴)、男方工作单位证明(证明其无恶习)、证人证言等,否定男方主张的事实。

三、积极参与调解程序。《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女方应重视调解环节,在法官或调解员主持下,真诚表达对婚姻的珍惜和修复意愿,提出具体的修复方案(如改善沟通方式、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等)。若能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男方可能会撤回起诉;即使无法和解,调解过程中女方的积极态度也可能影响法官对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

四、合理处理子女与财产问题以辅助主张。若双方有子女,女方可强调子女对完整家庭的需求,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近期照片、学校证明(证明子女生活稳定)等,说明离婚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促使法院考虑子女利益而谨慎判决。关于财产,女方无需过度纠结分割方案,重点应放在“不离婚”的核心诉求上,避免因财产争议分散对感情问题的关注。

五、注意第一次起诉与后续程序的差异。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若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不存在法定感情破裂情形,法院通常会判决不准离婚。但男方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次起诉,此时法院可能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女方需在第一次诉讼后积极采取行动修复关系,例如主动与男方沟通、参与婚姻咨询、改善相处模式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若无法修复,也需提前准备应对后续诉讼的证据。

综上,女方不想离婚时,需以法律规定为依据,通过“应诉答辩+证据收集+调解沟通”的组合策略,向法院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协助梳理证据、制定诉讼方案,提高维护婚姻关系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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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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