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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有贷款如何分割

2025-12-10 16: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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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广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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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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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有贷款的分割需结合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购房资金来源、贷款偿还情况等综合判定,核心原则是区分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对产权归属、剩余贷款承担及补偿款进行处理。共同财产范围内的房屋,贷款作为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个人财产范围内的房屋,贷款由产权方自行承担,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需向另一方补偿。

离婚时涉及贷款的房屋分割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需严格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处理,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首先,需明确房屋产权性质。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若房屋为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包括双方父母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或婚前一方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屋为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屋产权一般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不同产权性质下的分割规则存在差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产权归属,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结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子女抚养权归属、双方住房需求等因素判决。若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剩余贷款由该方继续偿还,同时需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补偿范围包括共同还贷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的一半及房屋增值部分中对应共同还贷比例的份额。例如,房屋购买价100万元,贷款5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30万元(含利息),离婚时房屋现值200万元,共同还贷部分对应增值为30万÷100万×200万=60万元,补偿款则为(30万+60万)×50%=45万元。

对于个人财产性质的房屋(如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或婚前贷款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且婚后未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其自行承担,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或贷款。但需注意,若婚后存在共同还贷行为,即使房屋为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方需向另一方补偿。补偿款计算方式为:共同还贷总额(本金+利息)÷2 +(共同还贷总额÷房屋购买总成本)×房屋现值×50%,其中房屋购买总成本包括购房款、税费等。

此外,实践中还需注意特殊情形处理。例如,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有证据证明为共同出资,可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屋产权归登记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需补偿另一方。

最后,法院判决时会优先尊重双方协商结果,协商不成则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同时考虑双方经济能力、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例如,若一方抚养子女且无其他住房,法院可能倾向于将房屋判归该方,以保障子女生活稳定。

离婚时房屋有贷款如何分割(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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