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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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退赃与不退赃的区别

2025-12-10 1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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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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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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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中退赃与不退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量刑结果、司法程序处理及社会评价三个方面。退赃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使行为人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案件可能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从轻处理;不退赃则会被认定为无悔罪表现,导致量刑从重,且需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负面评价。

退赃是指盗窃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将非法窃取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该条文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退赃行为本质上体现了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悔悟,属于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这一属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后续处理。

在量刑结果上,退赃的影响最为显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且退赃退赔,同时符合“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害人谅解”等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即便盗窃数额达到巨大或特别巨大标准,退赃仍能作为重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例如,某行为人盗窃数额较大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若未退赃,法院则会直接根据盗窃数额对应的量刑幅度判处实刑,且通常不适用缓刑不退赃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行为人无悔罪表现,结合《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的量刑原则,对其从重处罚,刑期可能增加基准刑的10%-30%。

司法程序处理方面,退赃行为可能改变案件的流转阶段。在侦查阶段退赃,公安机关可能因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若认为退赃后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退赃的案件,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正常程序推进,侦查机关会依法追缴赃款赃物,若行为人有能力退赃却拒不退赃,法院在判决时除判处刑罚外,还会明确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若判决生效后仍拒不执行,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新的刑事处罚。

社会评价与被害人态度层面,退赃行为能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返还财物,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往往会对行为人表示谅解,这种谅解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中被明确为从宽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相反,不退赃会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无法及时挽回,容易激化矛盾,被害人可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法院会依法支持其诉求,同时行为人拒不退赃的行为会被视为对社会秩序的漠视,形成负面社会评价,甚至可能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及后续社会生活。

盗窃案退赃与不退赃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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