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借期内视为不支付利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标准参照逾期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需根据借款期限及是否逾期分情形处理,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这一规则适用于借期内的利息计算,即如果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约定利息,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内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这一规定旨在维护交易公平,防止出借人通过模糊约定变相收取高息,同时促使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借期内视为没有利息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无限期拖延还款。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即构成逾期还款,此时出借人有权主张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当时”特指逾期还款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具有动态调整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借款已届清偿期,二是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若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需先通过催告等方式给予借款人合理履行期限,合理期限届满后仍未还款的,方可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主张逾期利息。此外,主张逾期利息时需以逾期之日的一年期LPR为计算基准,而非起诉时或判决时的LPR,这一时间节点的认定直接影响利息金额的计算。
还需区分“没有约定利息”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若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且双方均为自然人的,视为没有利息;若一方或双方为非自然人(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则需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利息。而“没有约定利息”是指合同中完全无利息相关条款,二者在法律后果上存在差异,实践中需注意区分。
从举证责任角度看,出借人若主张借期内存在利息约定,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利息约定(如书面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否则法院将认定借期内无利息。即使存在口头约定,若无其他证据佐证,也难以得到支持。因此,借贷双方应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利息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总结而言,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时,借期内不产生利息;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按逾期之日的一年期LPR主张逾期利息。这一规则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通过逾期利息制度保障了出借人的资金占用损失,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