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儿一女的抚养费分配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结合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抚养费范围包括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需考虑子女个体差异及父母收入比例,总额通常不超过支付方月总收入的50%。
离婚案件中,一儿一女的抚养费分配需严格依据法律框架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明确了抚养费分配的基本原则,即以子女实际需求为基础,兼顾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核心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子女的实际需要,需考虑子女的年龄(如婴幼儿与青少年的生活成本差异)、健康状况(是否有特殊医疗需求)、教育阶段(义务教育与课外辅导的区分)等。一儿一女的个体需求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其中一名子女若患有慢性病,其医疗支出需单独纳入考量,避免“一刀切”分配。
其次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合法收入。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若一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经济困难,可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适当降低支付比例。
再次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同地区的物价、教育、医疗成本差异较大,例如一线城市与三四线城市的子女生活成本可能相差数倍,抚养费数额需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合理确定,确保子女生活质量不低于父母离婚前的水平。
关于抚养费的范围,法律明确为“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需注意“必要”二字的限定。常规的学费、日常就医费用属于抚养费范畴,但子女参加兴趣班、贵族学校的额外费用,或父母自愿支付的超出基本需求的支出,不强制纳入抚养费,需双方协商一致。若子女突发重大疾病产生大额医疗费用,超出常规抚养费范围的部分,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分担或通过法院判决确定。
支付方式与期限方面,抚养费一般定期给付,可按月、季度或年度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但需以支付方具备相应经济能力为前提,避免因一次性支付导致其生活困难。支付期限通常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若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可停止给付;子女十八周岁后仍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父母仍需继续支付抚养费。
实践中,一儿一女的抚养费分配可通过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双方协商确定总抚养费数额后平均或按比例分担;二是根据两名子女的实际需求分别计算抚养费,再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相应份额。无论哪种方式,均需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结合上述因素综合判决,确保抚养费数额合理、支付方式可行。
此外,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若子女后续出现新的需求(如升学、疾病),或父母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收入显著增加或减少),双方可协商调整抚养费数额,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