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性质、权利义务转移范围、法律禁止程度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违法转包是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或肢解后的工程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违法分包是违反法定条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主体或分包主体结构等,二者在法律评价和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需明确二者的法律定义,这是区分的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例如,建筑公司中标后将工程整体交给无资质的施工队,自身仅收取“管理费”,即构成违法转包。
违法分包则是指合法分包的对立面,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四是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例如,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无资质的劳务公司,或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将装修工程分包,均属违法分包。
二者的核心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行为性质与工程范围不同。违法转包的核心是“全部工程转移”,无论是整体转包还是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本质上是承包单位退出合同关系,将工程整体交由他人完成;而违法分包是“部分工程违法转移”,承包单位仍参与工程管理,仅将部分非主体或主体工程违法分包,工程范围小于转包。
其二,权利义务转移程度不同。违法转包中,承包单位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接收方,自身不再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承担责任,属于“彻底退出”;违法分包中,承包单位需继续对建设单位承担总包责任,分包单位仅对承包单位负责,权利义务是“部分转移”,承包单位未完全退出。
其三,法律禁止性程度不同。我国法律对转包采取“绝对禁止”态度,《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无任何例外情形;而分包是“相对禁止”,《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允许合法分包,仅对违法分包情形(如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分包主体结构等)予以禁止。
其四,法律后果存在细节差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二者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但具体法律后果有所不同。违法转包中,承包单位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法分包的处罚幅度与转包类似,但实务中需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判断,例如分包主体结构的违法性更严重,可能影响责任划分。
此外,法律对二者的界定标准不同。违法转包的认定需满足“全部工程转移”或“肢解后分包”+“不履行合同义务”两个要件;违法分包则需符合前述四种法定情形之一,例如是否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单位是否具备资质等,判断标准更具体。
综上,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虽均属违法行为,但其行为模式、法律评价及后果存在明显区别。实践中,需结合工程范围、权利义务转移程度及法定情形准确区分,以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