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发生车祸的误工费计算需结合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具体分为有固定收入与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近三年平均收入或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意见为准。
误工费是因车祸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收入损失赔偿,其计算核心在于收入状况的确定与误工时间的计算,具体标准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执行。
一、收入状况的确定标准
个体户收入形式多样,需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区分计算依据:
1. 有固定收入的个体户:若能证明近6个月内存在稳定收入(如每月有规律的经营流水),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计算公式为:误工费=日均收入×误工天数。此处“实际减少收入”需提供直接证据,例如近6个月银行对公/个人账户流水(需显示与经营相关的收支记录)、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经营台账或出货单等,证明车祸前后收入的差额。
2. 无固定收入的个体户:若收入波动较大(如季节性经营、零散业务),按以下优先级计算:
优先参照近三年平均收入:需提供近3年经营收入证明(如年度财务报表、银行流水汇总、纳税记录年度汇总),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近三年总收入÷3年÷365天)×误工天数。
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行业划分需结合个体户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如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等),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当地法院发布的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行业工资标准(如北京市2023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76973元/年)。
二、误工时间的计算依据
误工时间需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具体情形包括:
非伤残案件:误工时间=住院天数+出院后医嘱休息天数(需医疗机构开具的《休息证明》明确具体时长)。
伤残案件:若因车祸导致伤残,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以伤残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日期”为准),无需额外提供后续休息证明。
特殊情况:如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如骨折需长期康复),需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误工期鉴定意见书》,明确合理误工期限(如“误工180日”),避免双方对时间产生争议。
三、关键证明材料清单
个体户主张误工费时,需根据收入类型准备对应证据,否则可能影响赔偿金额:
有固定收入:营业执照(证明经营主体资格)、近6个月银行流水(需显示“经营收入”“货款”等备注)、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如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
无固定收入:近三年银行流水(需体现经营周期性收入)、行业协会出具的从业证明、同行业个体户平均收入证明(如当地商会或市场监管部门统计数据);
误工时间:住院病历(含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建议休息XX天”)、伤残鉴定意见书(适用于伤残案件)。
需注意,即使个体户无法提供完整银行流水或纳税证明,也不代表丧失误工费赔偿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无法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法院可直接参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权益受损。实践中,部分地区法院还会结合个体户经营规模(如店铺面积、员工数量)、当地同行业普遍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裁量,确保赔偿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