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登记离婚后,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双方若不想离婚,需通过办理复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复婚需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等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
离婚登记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在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无论是否实际分居或后续反悔,婚姻关系已合法终止,不存在“不离”的撤销或撤回程序。若双方希望恢复婚姻关系,复婚登记是唯一法定途径,其法律性质与首次结婚登记一致,需重新确立婚姻关系。
复婚登记的具体手续需遵循《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首先,需双方共同申请。复婚必须由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这一要求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确保双方是真实自愿恢复婚姻关系。
其次,需提交法定材料。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需与实际一致,若原为“已婚”需先变更为“离婚”);双方各自的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以证明前婚已解除;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尺寸一般为2寸,具体以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为准)。材料需真实、完整,若存在信息不一致或缺失,需先到相关部门补正。
再次,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法审查。工作人员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确认双方是否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否为双方自愿复婚等。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为双方办理复婚登记,收回离婚证(或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并发给新的结婚证。
复婚登记具有重要法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复婚登记完成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重新确立,与首次结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扶养义务等)恢复至离婚前状态。
需特别注意的是,复婚登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双方需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受他人干涉;材料需真实有效,若隐瞒婚史、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登记无效;复婚登记不影响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离婚协议内容的效力,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并公证,否则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财产的约定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综上,民政局登记离婚后“不离”的唯一解决方式是办理复婚登记,双方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备材料、共同申请,确保婚姻关系的恢复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