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离婚需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核心程序包括准备诉讼材料、确定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申请、法院调解、开庭审理及判决。整个过程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核心审查标准,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单方离婚在法律上即诉讼离婚,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启动诉讼前需完成材料准备。起诉方需准备的核心材料包括:一是民事起诉状,需明确原告、被告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等)、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方案等)及事实与理由(阐述婚姻基础、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等);二是身份证明材料,如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证明;三是婚姻关系证明,即结婚证原件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是证据材料,这是诉讼离婚的关键,需围绕“感情确已破裂”提供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聊天记录、照片、证人证言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报警回执、伤情鉴定、病历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记录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此外还需准备财产证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流水等)、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涉及子女抚养时)。
确定管辖法院是起诉的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若被告下落不明、被监禁或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可向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法院不予受理。
提交材料后法院启动受理程序。起诉方需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法院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离婚案件诉讼费一般为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且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环节。法院立案后会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这是法定程序,目的是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减少对抗。调解可能出现三种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婚姻关系继续维持;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婚姻关系解除;三是调解无效,法院将进入审理程序。
审理阶段围绕感情破裂展开事实调查。调解不成后,法院会确定开庭日期并提前3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核实双方身份、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出示证据并质证)、法庭辩论(双方就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发表辩论意见)、最后陈述(双方总结观点)等环节。审理过程中,法院会重点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判决结果决定婚姻关系走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若感情尚未破裂或证据不足,会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生效;若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后生效。需注意,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避免频繁诉讼。
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无需再办理离婚证,判决书具有与离婚证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判决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费支付,义务人需按判决内容履行,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整个诉讼离婚程序周期因案件复杂程度、是否上诉等因素有所差异,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审结,若涉及鉴定、评估或管辖权异议,周期可能更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