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所谓“假离婚”的“好处”多为短期政策规避,且伴随法律风险;坏处则包括财产损失、婚姻关系破裂、法律责任等多重不可逆风险。
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离婚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无论是否存在“假离婚”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均无法改变离婚的法律后果。这是理解“假离婚”利弊的核心前提。
现实中,部分人试图通过“假离婚”获取的“好处”,本质上是利用政策漏洞的短期行为。例如,在限购政策下,离婚后一方可能具备购房资格;或为降低房贷利率,通过离婚让一方以“首套房”名义申请贷款。但这些“好处”无法通过法律保障实现,反而可能因虚假行为承担责任。比如,购房时若向银行或房产部门提供虚假婚姻状况证明,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导致购房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罚款、信用惩戒等。
“假离婚”的坏处远大于所谓“好处”,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财产分割风险不可逆转。“假离婚”时,双方常为达成特定目的签订不平等财产分割协议,如约定一方“净身出户”以满足购房政策要求。根据《民法典》,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事后拒绝复婚,另一方无法以“假离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只能按协议分割财产,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实践中,因“假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占比极高,且法院通常不支持以“虚假意思表示”撤销离婚协议。
婚姻关系解除后再婚自由不受限制。离婚登记后,双方均有权与他人再婚。若一方在“假离婚”后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另一方无权干涉,也无法通过法律强制复婚。这种情况下,“假离婚”可能直接演变为真离婚,导致家庭破裂。此外,即使双方未再婚,长期分居、信任缺失等问题也可能使“假离婚”成为婚姻破裂的导火索。
法律责任风险不容忽视。若“假离婚”涉及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申请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若在办理离婚或后续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如伪造离婚协议、收入证明),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面临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承担刑事责任。
情感与家庭关系难以修复。“假离婚”依赖双方高度信任,但办理离婚登记、财产分割等过程易引发猜忌和矛盾。即使未发生财产或再婚纠纷,“欺骗政策”的心理压力、对彼此诚信的质疑,也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子女而言,父母“假离婚”可能造成心理创伤,影响家庭和谐稳定。
综上,“假离婚”无法律保障,所谓“好处”短暂且违法,坏处则涉及财产、婚姻、法律、情感等多重不可逆风险。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因短期利益忽视法律底线和家庭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