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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行车记录仪如何判定责任

2025-12-09 01: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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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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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行车记录仪时,交通事故责任判定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现场勘查证据、证人证言、公共监控录像、当事人陈述及车辆检验鉴定结果等综合认定,行车记录仪并非责任判定的唯一或必要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核心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非依赖单一设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使没有行车记录仪,交警部门也会通过多维度证据链还原事故过程,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现场勘查证据是责任判定的核心依据。事故现场遗留的客观痕迹具有不可替代性,交警会重点勘查以下内容:刹车痕迹的长度、方向可推断车辆行驶速度及制动措施;碰撞位置(如车头与车尾、左侧与右侧)能反映双方行驶轨迹及避让情况;车辆损坏部位(如保险杠、后视镜、轮胎等)可辅助判断碰撞瞬间的相对位置和力度。例如,若A车车头右侧与B车车尾左侧碰撞,结合刹车痕迹指向,可能推断A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或B车突然变道。这些现场物证是责任判定的“第一手资料”,其证明力远高于主观陈述。

二、证人证言可补充关键细节。事故现场的其他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等第三方证人,其证言具有中立性,能为交警提供事故发生时的动态信息。例如,证人证实“甲车在路口闯红灯”“乙车未打转向灯突然变道”,这些内容可直接影响责任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证人证言经核实属实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实践中,交警会通过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人证言,确保其真实性。

三、公共监控录像是重要佐证。城市道路中的交通监控、路口摄像头、路段天网监控、商铺或小区的公共监控等,能直观记录事故发生过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调取监控录像作为证据。例如,路口监控清晰拍到一方车辆违反信号灯通行,即使没有行车记录仪,也可直接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若事故发生在无监控路段,周边监控(如加油站、停车场摄像头)可能拍到车辆行驶轨迹,间接辅助还原事实。

四、当事人陈述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事故双方的陈述是调查内容之一,但因当事人可能存在主观偏向,需与现场证据、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交警会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若陈述与现场勘查结果矛盾(如一方称“已刹车”但现场无刹车痕迹),则陈述的可信度会降低。反之,若双方陈述一致且与其他证据吻合,可作为责任判定的参考。

五、车辆检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对车辆制动系统、灯光、转向系统的检验,可确定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车速鉴定能明确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判断是否超速。例如,经鉴定车辆制动失效,驾驶人未定期年检,其过错可能成为责任划分的因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部门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此外,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至关重要。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若有人员伤亡需先抢救伤员,但需标记现场位置),并拨打122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的,需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未保护现场导致证据灭失,可能影响责任认定,甚至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没有行车记录仪并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正常判定。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交警部门会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检验鉴定等多种方式,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信息,以便快速厘清责任。

没有行车记录仪如何判定责任(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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