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骨折后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根据孩子的年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学校存在过错,如设施安全隐患、未履行安全教育义务或事故后未及时救助等,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学校已尽到合理职责,则无需担责。
孩子在学校期间骨折,学校的责任认定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的具体规定,核心在于判断学校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以下从年龄划分、责任类型、过错认定、赔偿范围等方面展开说明:
一、年龄划分与法律责任的核心差异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孩子的年龄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分界点: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至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骨折,法律直接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学校需自行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设施无隐患、已进行安全教育、事故后及时救助等),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至18周岁),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此时需由家长(监护人)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如未能提供安全的活动环境、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等,若无法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无需赔偿。
二、“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判断标准
学校是否尽到职责,需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方面判断:
1. 设施安全保障:如教学楼楼梯扶手是否松动、运动器材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地面是否湿滑未设置警示等。若因设施缺陷导致孩子摔倒骨折,学校明显存在过错。
2. 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是否针对课间活动、体育课程等场景开展过安全须知教育,是否对学生的危险行为(如追逐打闹、攀爬栏杆)进行过制止和管理。例如,体育课上老师未指导正确动作导致孩子骨折,或未制止学生在走廊狂奔引发碰撞,均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管理职责。
3. 事故发生后的救助义务:孩子骨折后,学校是否及时联系家长、送医治疗,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如固定伤处、避免二次伤害)。若因延误救助导致伤情加重,学校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责任承担范围与第三人侵权的特殊情况
若学校存在过错,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支出,若构成伤残,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具体赔偿比例根据学校过错程度确定,完全过错则全额赔偿,部分过错则按比例分担。
若骨折是由其他学生(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如推搡、碰撞),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由侵权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如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冲突),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仅在侵权人无法完全赔偿时,补足差额部分。
四、举证责任与维权建议
家长需注意保留关键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可要求学校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与学校沟通的记录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需主动提供已尽职责的证据;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需收集学校存在过错的证据(如同学证言、设施隐患照片等)。
建议家长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与学校沟通,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综上,孩子在学校骨折后,学校是否赔偿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而过错的认定需结合孩子年龄、学校职责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家长应根据实际情况收集证据,依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