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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抵押权的主要区别

2025-12-04 13: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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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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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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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抵押权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成立与生效要件、标的物、担保期间对担保物的占有、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

在成立与生效要件上,抵押权的成立一般以抵押合同的签订为基础,通常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对于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质权的成立,除了签订质押合同外,还需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等。质权的标的物则主要是动产和权利,如汇票、本票、债券、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一般不包括不动产。

担保期间对担保物的占有情况不一样。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不转移占有。而质权设立后,质物需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权利实现方式也存在差异。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质权人在质物的处置上相对更直接,因为质物在其占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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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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