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中使用和处分的区别在于,使用是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和本质属性;处分是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会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或消灭。
在财产权体系里,使用和处分是两个重要的权能,它们存在显著差异。
从定义角度来看,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比如,某人购买了一辆汽车,他可以驾驶这辆汽车上下班、出行旅游等,这就是对汽车的使用。这种使用行为只是在合理范围内发挥财产的功能,不会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也不会使财产的本质属性发生变化。
而处分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处分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财产进行物理上的处理,如将食物吃掉、将木材加工成家具等,这种处分行为导致财产的物质形态发生改变甚至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如将房屋出售、赠与他人等,这会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从对财产所有权的影响来看,使用并不涉及财产所有权的改变,使用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对财产的使用权利。例如,租客租赁房屋居住,租客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但房屋的所有权仍归房东所有。而处分则直接关系到财产所有权的变动,一旦进行处分行为,财产的所有权可能会从原所有人转移到他人手中,或者财产的所有权直接消灭。
从权利行使的限制来看,使用通常受到财产本身性质和正常使用范围的限制。比如,不能用汽车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过度使用导致汽车严重损坏。处分权的行使限制相对更严格,因为它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重大变动。例如,在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处分财产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处分行为可能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记人民共和国户口登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人口
《中华记人民共和国户口登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