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对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量刑。如果在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例如,某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当地的建筑行业进行垄断经营,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其他竞争对手,强迫交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同时,该组织还实施了多起故意伤害案件,造成多人重伤。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对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外,还会对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单独定罪,然后数罪并罚。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此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