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分为在交付执行前和交付执行后两种情况,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其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
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满足一定条件时可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罪犯身患严重疾病,在监狱内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其治疗需求,必须到监狱外进行医治。不过,为了防止有人借此逃避刑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并且,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怀孕的妇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身体状况特殊,为了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允许她们暂予监外执行。待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况结束后,如刑期未满,仍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部分罪犯由于年老体弱、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在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和实际执行的可行性出发,也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