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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刑期

2025-12-02 15: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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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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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刑的刑期计算起始时间因刑罚种类而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先行羁押,羁押日期可以折抵相应刑期。

对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这三种常见的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指罪犯被实际送交刑罚执行场所开始服刑的日期。例如,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被送到监狱开始服刑,此时服刑开始的日期就是刑期计算的起始点。

关于先行羁押折抵刑期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些羁押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具体来说,管制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羁押了三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那么这三个月的羁押时间可以折抵三个月的刑期,实际需要服刑的时间就变为九个月。

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当法院作出将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后,才开始计算新的有期徒刑刑期。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也有特殊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例如,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两年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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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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