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之后,通常会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主要阶段。
侦查阶段。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会展开侦查工作。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多种侦查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等。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犯罪事实、证据是否清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会组织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处理。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重新审判的程序。
执行阶段。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执行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通过执行程序,使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从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