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押金退回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然后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需要有相关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具体手续方面,执行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在决定退还保证金后,会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办理退还手续。
所需证件主要是本人的身份证件。这是用于证明领取保证金的人员身份与当初缴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一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亲自前往领取,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这种情况下,除了要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证件外,还需要有授权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件等能证明委托关系和代领人身份的材料。
整个退还保证金的流程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相关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退还保证金的过程也是对取保候审措施执行情况的一种检验和收尾。确保在整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依法依规进行,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在取保候审结束后,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身份证件,就可以顺利退回取保候审押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