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医院打官司通常需要病历资料、检查检验报告、费用票据、证人证言、医疗产品相关资料等证据材料。
病历资料,这是医疗纠纷案件中极为重要的证据。病历包含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门诊病历记录了患者初诊时的症状、医生的初步诊断和处理意见;住院病历则更为详细,包括患者的入院情况、各项检查结果、诊断过程、治疗方案以及病情变化等信息。手术记录能反映手术的具体操作过程,对于判断手术是否存在失误至关重要;护理记录则可以体现护理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检查检验报告也是关键证据之一。如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等。这些报告能够客观地反映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身体状况,有助于判断医院的诊断是否准确、治疗是否有效。例如,若检查报告显示患者在手术前就存在某些被医院忽略的病症,可能就涉及医院的漏诊问题。
费用票据同样不可忽视。它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各类医疗费用的发票。费用票据不仅可以证明患者在此次医疗过程中的经济支出,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医院的收费是否合理。如果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费用票据可能会显示出不合理的高额费用。
证人证言也有一定作用。如果有其他患者、家属或医护人员能够证明医疗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比如,其他患者或家属目睹了医院的某些不当操作,其证言可能对案件的审理起到推动作用。
若涉及医疗产品问题,如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或药品,还需要收集医疗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等,以证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充分收集和整理这些证据材料,对于在与医院的官司中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