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婚对方不让看孩子,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若对方拒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旨在保障孩子能与父母双方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当遇到对方不让看孩子的情况,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的沟通协商。因为很多时候可能是存在一些误会或者对方有一些顾虑。比如,对方可能担心探望会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通过沟通可以消除这些误解,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探望方案。
如果协商没有取得效果,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可以找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妇联等组织,这些组织通常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站在中立的角度,为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以及对方阻止自己探望孩子的事实。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支持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请求。
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不配合行使探望权,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孩子本身。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迫使对方履行协助义务。
离了婚对方不让看孩子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保障自己与孩子的正常亲子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