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中止的定罪,首先要确定其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定罪时,一般仍定原犯罪的罪名,但在量刑上,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犯罪中止的相关内容。
在定罪方面,犯罪中止并不影响罪名的认定,仍然按照行为人原本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确定罪名。例如,行为人原本实施的是故意杀人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罪名依然定故意杀人罪。这是因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的基础上发生的,其行为已经符合了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中止在量刑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这里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发生与该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直接相关的危害结果。比如,在盗窃犯罪中,行为人在进入他人住宅准备盗窃时,自动放弃了盗窃行为,且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任何损害,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免除处罚。
如果犯罪中止造成了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造成损害”是指虽然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但犯罪行为已经对法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例如,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受了轻伤,但随后自动放弃了继续伤害的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了更严重的后果发生。此时,虽然最终没有达到重伤等更严重的结果,但已经造成了轻伤这一损害,在量刑时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定罪遵循原本犯罪行为的罪名,但量刑会根据是否造成损害而有不同的处理,体现了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