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诈骗罪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对方以恋爱为幌子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
在恋爱诈骗案件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不同类型的证据有着不同的作用。
书证和电子数据是常见且关键的证据类型。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出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交流情况,包括诈骗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表述。例如,诈骗方编造自己生病急需钱治疗,或者以投资项目为由诱导对方转账等内容都可以在聊天记录中呈现。转账记录则是证明资金流向的直接证据,它可以清晰地显示出被骗方给诈骗方的转账金额、时间等信息,从而确定诈骗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数据也可能包含与诈骗行为有关的重要信息。
视听资料也具有重要价值。通话录音可以完整地记录双方的对话内容,特别是诈骗方实施诈骗时的言辞和语气等细节。视频资料如果存在,比如双方见面时诈骗方的一些欺骗行为被记录下来,也能有力地证明诈骗事实。
物证方面,如果诈骗方以恋爱为由骗取了实物,如珠宝、手机等,这些物品本身就是物证。同时,与这些物品相关的购买凭证、发票等也能辅助证明物品的价值和来源。
证人证言同样不可忽视。如果有共同的朋友、家人等了解双方恋爱过程中的情况,他们的证言可以从侧面印证诈骗行为的存在。例如,证人可能知道诈骗方在与被骗方恋爱期间同时与他人保持类似关系,或者了解到诈骗方编造的虚假情况等。
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力地证明恋爱诈骗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