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能买卖交易,但存在一定限制条件,需区分是已满年限和未满年限两种情况。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鉴于其特殊性质,在交易方面有特殊规定。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业主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不过,出售后业主需要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这里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来计算。例如,李先生在2015年取得了经济适用房的契税完税凭证,那么到2020年时,他就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该房屋,但要补交相应的综合地价款。而且,此类房屋在出售时,购买人也不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而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比如,张女士在2022年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在2024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售,此时她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价格卖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由政府收购。
在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都应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同时,还需要注意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