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本大法,其中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规定为无过错方在特定情形下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伤害。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在心理上留下创伤,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赔偿。“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虐待是指长期的、持续性的折磨、伤害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则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使得法律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涵盖一些虽未明确列举但同样对婚姻造成严重损害的过错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包括损害赔偿的范围、程序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会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