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坐牢”并非一个常见的、有明确固定含义的表述,结合不同语境可能有不同理解,可能是出狱后又因新的犯罪再次入狱服刑,也可能是一种不规范表述想表达出狱等意思。
在正常的语义逻辑里,“出来”和“坐牢”本身是相反的概念。但在特定情境下,“出来坐牢”可能会有其独特意义。
一种可能是指某人原本处于服刑状态,在刑满释放“出来”之后,又因为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再次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而进入监狱“坐牢”。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例如,一些犯罪分子在出狱后没有真正改过自新,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触犯了刑法,就会再次面临牢狱之灾。这不仅反映了个体的法律意识淡薄和缺乏自我约束能力,也给社会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另一种可能是表述不规范导致的误解。也许说话者本身想表达的是从监狱中“出来”,也就是刑满释放的意思,但由于语言表达不准确,说成了“出来坐牢”。在日常生活交流中,人们可能会因为口误或者用词不当出现类似情况。
还有可能在特定的网络用语或者特定群体的交流中,“出来坐牢”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不过这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流场景和背景来理解。但无论如何,对于这样不太规范、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在理解其含义时都需要充分考虑语境因素,以准确把握其真实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