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这些特殊时期,女方的身体和心理都处于相对脆弱的状态,需要得到特殊的照顾和保护。胎儿和婴儿也需要一个稳定、良好的环境来健康成长。如果在这个时候男方提出离婚,可能会给女方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创伤,也不利于胎儿和婴儿的发育。
不过,法律也并非绝对禁止男方在这些时期提出离婚。存在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女方提出离婚。如果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说明其已经对婚姻状况有了自己的考虑和决定,此时尊重女方的意愿,允许离婚程序的启动。二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女方结婚,后来发现真相,这种情况下男方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法院可能会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法律对于男方在特定时期提出离婚的限制,体现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合理诉求。在处理离婚相关问题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