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多写金额不一定算诈骗,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出具多写金额借条并遭受财产损失等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则算诈骗;若只是书写失误等非故意非法占有情况,则不算诈骗。
要明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借条多写金额的情境中,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通过欺骗手段让出借人在借条上多写金额,比如虚构借款用途、夸大资金需求等,使出借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在借条上多写了金额,并且最终导致出借人遭受财产损失,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诈骗。例如,甲实际上只需要借款1万元,但为了能多骗取钱财,欺骗乙称自己有一个大项目需要5万元资金,乙信以为真后与甲签订了5万元的借条并交付了1万元,甲拿到钱后就消失不见,这种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如果借条多写金额是由于书写失误、笔误或者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的误解等原因导致的,而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诈骗。比如,双方在协商借款2万元时,由于书写匆忙,将借条金额写成了20万元,事后双方能及时沟通并更正,这种情况显然不属于诈骗。
当遇到借条多写金额的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这些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对方是否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财产处分等。如果无法自行判断,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