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和合同违约存在明显区别。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其原因多样,不一定是由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而合同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从概念本质上看,合同终止是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结束。它可能是基于多种情形,比如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自然终结;也可能是因为合同期限届满、债务相互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等原因。这些情形往往是正常的合同结束方式,不一定涉及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违约强调的是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给付义务,如未按时支付货款;也可以是附随义务,如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等。
在法律后果方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般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但可能仍需承担一些后合同义务,如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等。例如,在商业合作合同终止后,双方仍需对合作期间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而合同违约则会引发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货物,并赔偿因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
从发生的时间来看,合同终止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的各个阶段,包括履行完毕、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期限届满等。而合同违约通常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才会出现。如果合同尚未开始履行,一般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但可能会因一方的预期违约行为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分析,合同终止不一定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有关,很多情况下是基于客观事实或法律规定。而合同违约通常是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一方为了获取更大利益而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