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抵押物拍卖后不够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债务人仍需继续清偿,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以其其他财产偿还剩余债务,若存在其他担保人,债权人也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在债务担保关系中,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对担保抵押物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拍卖所得价款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继续清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对债务负有最终的清偿义务。即使抵押物已被拍卖,对于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能免除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以其其他财产继续偿还债务。例如,债务人除了抵押的房产外,还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资产,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这些资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执行,以实现剩余债权。
其他担保人的责任:如果除了抵押物担保外,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担保,如保证担保、质押担保等,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以保证担保为例,当抵押物拍卖后仍有债务未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执行程序与限制:在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的过程中,债权人需要遵循法定的执行程序。法院在执行债务人其他财产时,会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例如,在执行债务人的房屋时,可能会为其保留必要的居住场所。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可能会暂时中止,待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担保抵押物拍卖后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债权人仍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务人也不能逃避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