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欠钱的费用通常先由原告预交,最终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确定由谁承担,一般情况下败诉方承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起诉欠钱这类债权债务纠纷时,诉讼费用的承担遵循一定的规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所以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先向法院缴纳包括案件受理费等在内的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是诉讼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金额会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例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等。
当案件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后,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会有不同情况。如果被告败诉,那么通常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这是因为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通过诉讼来维护权益,败诉方承担费用体现了对其不当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部分得到法院支持,即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双方责任的大小、诉求支持的比例等,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交纳。所以,虽然起诉费用先由原告预交,但最终的承担要依据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