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表决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和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不同类型债权人在表决权上存在差异。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决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参与破产事务决策的重要权利。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对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权:和解是指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减免债务,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一般来说,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草案才能通过。
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分组表决,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权: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表决。该方案的通过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权:破产财产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的受偿比例进行清偿的程序。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同样,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不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在表决权上存在差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般对上述各类事项均享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