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债权人不知道时,债权人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若股东存在过错,如未足额出资等,债权人也可追究股东的相应责任。
在公司注销的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如果公司注销时债权人并不知情,即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清算组成员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并获得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就其损失进行赔偿。
若公司股东存在过错,比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股东对公司有法定的出资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债权人在发现公司已注销且自己不知情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与公司的交易合同、债权凭证等,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