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卖后债权人的分割方式需依据债权性质和法律规定进行。一般先支付执行费用和相关税费,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剩余款项再按普通债权比例分配。若存在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且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在房屋拍卖所得款项的分配上,第一步是扣除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评估费、拍卖费等执行费用,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税费。这是为了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国家税收的征缴。例如,在一次房屋拍卖中,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收取了一定费用,拍卖机构为拍卖房屋也收取了相应佣金,这些费用都会从拍卖所得中优先扣除。
对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如抵押权人,他们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就担保财产优先获得清偿。比如,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后因甲无法偿还债务,房屋被拍卖,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会优先从拍卖款中获得其债权对应的金额。
在扣除执行费用、相关税费以及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偿后,剩余款项用于普通债权的分配。如果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且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那么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意味着先申请执行并采取查封等措施的债权人会先得到清偿。例如,A债权人先申请查封了房屋,B债权人后申请,在分配剩余款项时,A债权人优先受偿,若有剩余再分配给B债权人。
而当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时,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比如,C、D、E三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分别为10万、20万、30万,房屋拍卖剩余款项为30万,那么他们将按照1:2:3的比例分配这30万。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