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不进行分割,仍归个人所有。
在诉讼离婚涉及感情破裂财产分割问题时,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即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依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不参与分割,仍归财产所有者个人。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由双方先进行协商分割。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对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方式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例如,在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环境,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倾向于这一方。对于女方,考虑到社会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就业、经济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也会给予一定的照顾。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也会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倾斜。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还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如财产的来源、数量、使用状况等,合理公平地进行分配。诉讼离婚感情破裂时的财产分割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过程,旨在实现公平合理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