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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2025-11-27 2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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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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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通常需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变更登记。

公房承租人变更涉及到一系列规定和流程。要明确申请主体。一般来说,申请变更的新承租人需要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且在该公房处实际居住一定时间,通常为两年以上。同时,新承租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接下来是申请环节。申请人要向公房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中,应详细说明申请变更的原因,如原承租人死亡、搬迁等情况。

准备相关材料。常见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以证明其身份和户籍情况;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若因原承租人死亡而申请变更);其他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有户籍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书,这是为了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产权单位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变更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审核过程中,产权单位可能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

如果审核通过,产权单位会与新承租人签订新的公房租赁合同,同时对相关档案进行变更登记。新承租人自此开始享有该公房的承租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按时缴纳租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公房管理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变更手续和要求应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建议申请人详细咨询当地的公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确保准备齐全材料,顺利完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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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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