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在六个月后才能第二次起诉;但被告起诉离婚则不受此时间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诉讼的时间间隔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避免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同时也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去冷静思考和改善关系。
这里所说的六个月的限制是针对原告而言的。如果是被告起诉离婚,不受这六个月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随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新情况、新理由”是突破六个月限制的关键因素。所谓“新情况、新理由”,一般是指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发生了足以影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和重要情节等。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另一方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或者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被发现等。如果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依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并非第二次起诉就一定会判决离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第二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概率通常会比第一次要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