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姓名变更,通常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若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其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若孩子未满18周岁,需父母双方共同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对于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一般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在离婚的情况下,涉及孩子姓名变更问题有不同的情形。
如果孩子已经年满18周岁,此时孩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变更姓名。孩子本人只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填写变更姓名的申请表,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姓名变更手续。
而如果孩子未满18周岁,原则上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因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姓名变更这样的重大事项都有参与权和决定权。父母双方需要共同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孩子的户口簿等材料,到孩子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申请时,要说明变更姓名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户口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符合规定,就会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孩子姓名,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因为这种擅自变更的行为侵犯了对方对孩子姓名变更的决定权。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变更孩子姓名时,一定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父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同地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能在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在办理前最好先咨询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材料,顺利完成孩子姓名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