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直接抚养的孩子是否算自己的继子女,需看是否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若配偶与该孩子存在亲生或收养的父母子女关系,即便不直接抚养,从亲属关系层面可称为继子女,但不一定形成有法律权利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子女是指配偶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从亲属关系的定义角度,只要配偶和孩子之间存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对于另一方而言,这个孩子就是继子女。比如,甲和乙结婚,乙和其前妻丙育有孩子丁,即便乙不直接抚养丁,从亲属关系上丁是甲的继子女。
在法律层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是有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里的抚养教育关系通常是指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费用的承担等抚养行为,或者继子女对继父母在其年老时进行了赡养行为。
如果配偶不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也没有与该孩子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抚养教育,那么虽然在亲属称谓上是继子女,但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在上述例子中,甲和乙结婚后,丁一直跟随丙生活,甲和乙也没有对丁进行抚养教育,那么甲和丁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类似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如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义务。
所以,配偶不直接抚养的孩子在亲属关系上可认定为继子女,但要形成法律上有权利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需要看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等事实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