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通常是不被支持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指出是“物质损失”,而精神抚慰金并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就从司法解释层面限制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抚慰金的主张。
不过,虽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抚慰金,但如果被害人等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是有可能得到支持的。这是因为当以单独的民事诉讼形式提出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考虑到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目的,以及避免“空判”等问题,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害人而言,虽然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精神抚慰金,但可以通过积极主张物质损失赔偿,来最大程度地弥补自己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