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人身关系上,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财产关系方面,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等。
一、人身关系方面
1.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复存在,他们之间基于收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如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全部消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如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养兄弟姐妹等之间的拟制亲属关系也随之解除。例如,养子女不再享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也无需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2.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关系的恢复: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如果是成年养子女,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比如,成年养子女可能由于与养父母生活多年,与生父母感情淡薄,经协商决定不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财产关系方面
1. 生活费的给付: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这是基于公平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原则,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也应对养父母的晚年生活给予一定的保障。例如,养父母年老体弱,没有收入来源,成年养子女就需要定期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
2. 抚养费的补偿: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比如,生父母因自身情况改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补偿在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