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驳回起诉后一般不受六个月限制,但如果是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会受六个月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案件的起诉和审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离婚案件被驳回起诉时,需要区分驳回起诉的具体原因。如果是因为程序上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驳回,比如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通常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去冷静思考,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如果驳回起诉是因为其他实体方面的原因,或者虽然是程序原因但之后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那么原告再次起诉就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例如,在驳回起诉后,一方出现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这就属于新情况,原告可以随时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被告而言,无论原告起诉是否被驳回,被告起诉离婚是不受六个月限制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被告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赋予其随时起诉的权利,更能保障其合法权益。离婚驳回起诉后是否受六个月限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